保险公司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诉讼过程,也是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事主、事故受害人、法官之间的博弈——作为保险公司,力争在合法的尺度内将赔偿额减少至最少;作为事故受害人,力争在最大额度内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责任方赔偿最大金额;被告方司机,力争将自己责任降低到最小范围,最好是个人在保险限额以外不再另行赔偿;法官一般倾向于维护弱势方的权益,但有时也会将此倾向凌驾于客观、合法的规范之上。但审理的最后结果,总是是各方倡导、证据及法律适用的综合结果。
本文的作者作为保险企业的外聘律师,在至间,代理保险公司参加了数百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本版将连续刊登《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系列,该文以较为中立及客观的角度,结合诉讼经验进行剖析,期望能给案件当事人及保险公司代理人在理赔和诉讼中提供肯定的借鉴。
最高院人身损害讲解规定:“营养费依据受害人伤残状况参照医疗机构的建议确定。”
营养费也是交强险医药费项下包括的成本。如医药费已经超越一万元,则保险公司交强险部分不负责赔付。
举证
营养费需要医院的诊断证明有“增加营养”内容的医嘱,至于购买营养品的票据,虽然伤者会作为证据提供,其中包括的成本也五花八门,如餐票、超市购物票、药房购买补品的发票等,但法院极少有全部认定的,一般以酌定为准。
法院认定一般尺度
法院认定营养费是以医嘱结合病情综合认定,假如伤者病情较轻,即便医院有增加营养的医嘱,法院大都也不会认定。假如伤者病情较重,或者是未成年人,即便没医嘱,法院也会依据伤者的倡导酌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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